離職違約金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861 次瀏覽
我是洗腎診所護理師,預計今年四月底離職,但有簽署合約書,內容:合約期滿前(2019/9/16-2021/9/15),乙方欲中途離職,依規定賠償一個月全薪及未滿合約之月份每月伍仟之違約金。且若因本合約涉訟者,需以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提問
1.距離我合約滿期,需賠償33000+5000*5=58000,需要賠償的嗎?

2.若真的因合約訴訟,需以花蓮地方法院為主嗎?
159a09c5用戶 發表於 2021/03/13 20:35

3 位律師回答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3 20:51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未必有效,要有沒有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法定事由,另合意管轄部分,原則有效,除非對勞工顯失公平,這是有討論空間。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3 20:51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未必有效,要有沒有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法定事由,另合意管轄部分,原則有效,除非對勞工顯失公平,這是有討論空間。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13 22:01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違約金過高,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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