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案民事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1603 次瀏覽
民事起訴狀在訴之聲明中,一般都會加上「請准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若被告為政府機關,原告還要先提供擔保後,才得以請求法院假執行,是否有此必要?
effc299a用戶 發表於 2019/09/23 19:45

2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09/2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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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所謂「假執行」,乃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若您認為有在判決確定前先為執行之必要(法院仍會命您供擔保),就應聲請,與被告資力(是否為政府機關)無關。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3 20:41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依所述,建議加上假執行聲請,因若未聲明此部分,事後縱使勝訴除符合依職權宣告外,原則上,法院不會另為假執行判決。
    
    
                         
  • effc299a用戶
    發表於 2019/09/23 21:01
    法律你好:若原告勝訴,原告須主動向法院提出聲明嗎?擔保品一定用相等對價的金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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