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負擔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786 次瀏覽事實經過: 茲因家庭紛爭,以致未成年子女(16歲)某日晚上離家,隔日其依然正常就學,校方關心之後,老師評估親子相處狀況後,建議父母提供費用供其在外居住宿舍,並且提供其生活費,宿舍一個學期費用22000,生活費負擔6000,實屬有些經濟負擔,之前曾向子女說過之後都可以在外居住,後來因為子女的態度冷淡,僅剩法律關係的談判,父母不接受這樣的關係,也不想這樣全額負擔經濟,故下一學期不想維持此方案,只想詢問法律上的義務最低限度。 問題1 請問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自行負擔在外住宿的費用佔比多少? 問題2 在外生活的生活費,一個月最低限度應該給予多少? 問題3 若子女同意下學期回家居住,保證在10:30之前回家,並且無出入不良場所,但要求父母不得干涉其生活(子女自己有經營工作事業,不希望父母干擾),並且不願意與父母有任何必須事項以外的交集,這種情況下應該提供多少生活費?(家裡可以照正常時間購買三餐,子女無法接受跟家人一起的時間吃飯,要自己處理三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