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探視權,財產分配還有撫養費問題

婚姻.監護 離婚 1715 次瀏覽
我太太要跟我離婚,離婚原因是我跟異性朋友出國散心,雖然我會這樣做有原因的,可是我也知道這是錯的,現在問題是她不想要小孩,她想過自己的生活,她的薪資一個月差不多3萬左右,我一個月差不多7萬左右,可是我的負擔比她多很多,房貸,整修房子的時候還有辦銀行信用貸款,離婚協議書上是這樣寫:三個小孩我養,她有探視權,負債各自負責(房貸跟信貸都是我的名字,她名下沒負債),扣除那些負債,我一個月能用的錢只有不到2萬,這樣養三個小孩很困難,她還要求我把房子賣掉給她一半的錢
問題一:我是否能要求她共同撫養?
問題二:如果她完全不願意再盡當母親的責任,我是否能拒絕她探視小孩
問題三:她要求我把房子賣掉給她一半,可是房子是登記在我母親名下,這樣我必須要給她一半嗎?
問題四:我有跟我母親說過她要求把房子賣掉,我母親說房子絕對不能賣,她說她問過律師,如果上法院訴請,她有權利強制我賣房子,是這樣嗎?
以上幾點問題,請幫忙解答,謝謝!!
f52378e1用戶 發表於 2019/09/24 18:43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9/24 19:08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1.可以依比例請求對方負擔子女扶養費。
    2.不可以,依法探視權不得以任何約定方式排除。
    3.這部分必須先確定不動產是婚前或是婚後購買,這部分比較複雜可以電話討論。
    4.若該標的因為婚後財產分配由配偶取得持分,依法他可請求變價分割不動產(以變賣方式)。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4 20:29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決定監護權歸屬的因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就是小孩的最佳利益,
    訴訟過程是浮動的,雙方都須隨時應變,
    訴訟勝負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法律及蒐證,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法律與蒐證意見。
    另離婚會牽涉到的其他問題(例如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等等),建議您一併解決。
    
    
    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提告及蒐證建議。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前夫糾糾纏,提告離婚無效
    
    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
    非善意父母,OUT! 
    律師協助連未到期生活費都一起請求
    
    請求離婚、家暴賠償及扶養費,律師協助迅速解決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9/24 20:31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父母均有扶養子女的義務,您可要求其要負擔扶養義務。
    2.探視權無法排除。
    3.對方應先證明該屋實際上為您的婚後財產(例如是您借名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如該屋是母親所有而與您無涉的話,則該屋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4.同上述,如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是您要給付對方一定金額,而該屋也被認定是您名下財產的話,始有可能遭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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