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之收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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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年滿20歲,生父生母都在世。身份證上的資料記載的是生父生母的資料。

生父母於我5歲時便離異,之後我便與生父及繼母同住,與生母幾乎沒有任何往來。生父與繼母於我11歲時再度離異,之後我便與繼母同居,由繼母扶養成人。

繼母幾年前已再婚,若我想將身份證上的母親欄位改成繼母,但父親的欄位維持生父,請問是可以的嗎?謝謝

若可以更改,請問是到什麼地方做辦理呢?謝謝

註:與繼母相差滿16歲但未滿20歲。
9d0fd14c用戶 發表於 2021/03/24 20:30

2 位律師回答

  • 謝富凱律師
    謝富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24 20:58
    回覆諮詢(230)、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83)

    依民法第 1073 條第一項之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違反此規定的收養,依同法第1079-4規定為無效。以上供參考。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24 21:37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所述情形只有生父與繼母仍有婚姻關係,並由繼母辦理收養才有可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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