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公告姓名
其他 其他 1519 次瀏覽請問管委會是否可以在未經本人同意就公告我的姓名,而且內容還讓我感覺很不舒服 以下是公告內容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又本社區規約第9條第9項復規定,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二、查本屆管委會前任監察委員(本人的姓名)此前業已經本屆管委會投票決議,解任其監察委員之職 務,僅任一般管理委員之職,是以根據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與本社區規約第9條規 定,除非經管委會決議外,其不得對外代表本社區管委會,亦不得私自拿取或複製(包含但 不限於拍照、拷貝等)本社區之管理中心資料,特此明請管理中心與住戶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