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具狀表示意見",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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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離異,自幼(約3~4歲)父親就沒有照顧及扶養我們姊弟倆,前一陣子父親(後稱聲請人)到法院提告,要求我們姊弟倆負擔扶養義務,但日前開庭時聲請人卻沒到,當時有向法官說明聲請人並沒有養育我們,而且有請我母親作證
今日收到法院通知,主旨提到「本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以憑辦理」
並附上問訊筆錄,筆錄提到:因聲請人遲到入庭,所以後來單獨詢問聲請人
而法官詢問過程中,聲請人的回應卻是捏造事實
法官問他"是否僅有相對人(我們姊弟倆)兩名直系血親卑親屬"
聲請人回答"是的"
但實際上,聲請人在與我母親結婚之前,另有一段婚姻,並育有二女,且上次開庭時聽社工提到,那兩個女兒出國在外,所以他才會對我們姊弟提告。
聲請人這個回答已經屬於欺騙了
另外聲請人說:有錢有收入都有寄給相對人他們(我們姊弟倆),但實際上,我們姊弟包含我媽都從沒收到過聲請人所寄的錢
想請問
一、通知書上的「具狀表示意見」,是否代表我需要以書面回應此事,需要該怎麼寫?寫完之後要如何遞送?(PS.我人在台北,但在台中法院開庭,不方便親自過去)
二、聲請人謊稱有寄錢給我們,但實際上並沒有,該如何回應?
三、如前述,聲請人對於直系血親一事有所欺騙(隱瞞),如果揭露此事,是否有所幫助(欺騙法官,會不會造成法官對於聲請人的說詞信任度降低?)
四、相對人有我和我姊倆人,可否合併處理?還是需要分別用倆個人的名義各分開處理?
076db405用戶
發表於 2021/03/27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