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期過了還能再議、交付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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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爬過文,但還是沒能解惑。故來發文請教,謝謝!

  對方欠錢不還,我於公開頻道宣揚以呼籲她還錢,對方委託律師以無白紙黑字指並無欠錢一事。對方曾經與我們約定會還錢,事後卻反悔以「有借據嗎?借條嗎?燒給妳。」等話不願還錢。
  民法有一條是口頭約定即可成契約,律師似乎不知道這條民法,還反問檢察官,有欠錢有借條,我不是應該早去提告了。
  是啊,如果有借據我早就告了,還需要在網路上喊喊嗎?

  最後判決不起訴:1.追訴期已過 2.證據不足 3.網路無法與現實作連結 4.我所陳述事實並非無中生有。對方再議被駁回了,雖然很有可能還會交付審判,但是想知道追訴期都過了,司法還能繼續審理這案子嗎?對方不斷的無理取鬧我只能承受不能反制嗎?
bbe2977a用戶 發表於 2021/03/28 23:21

1 位律師回答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29 11:23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您好
    訴訟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不太能夠阻止對方不提起訴訟。
    但如果對方惡意提告,刑法上仍有誣告罪,但民事部分,目前可參考民事訴訟法關於爛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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