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提起邢附民求償為何不可求償交通費用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020 次瀏覽
因車禍提起刑附民求償法官卻不許原告求償交通費用(高雄至台南出庭15次),為何不可求償?
通知書的注意事項:
調解不出席-裁罰並視調解不成立
訴訟無法到場-得委任他人到場
證人不出席-科以罰鍰並得拘提
⋯⋯⋯⋯
車禍發生於台南108.08.05被告(陸配已歸化近20年)從108.09.23第一次和解後就堅持已和保險公司和解為理由(車損代位求償)於調解、出庭共14次咬死不放,經多位法官一再提醒仍不肯和解,上訴庭法官於判決書中亦提及被告拒絕理解。
日前被告刑事上訴駁回(交簡上字)維持原判拘役40日卻還讓被告可以上訴?
這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
這是勞民傷財!
請問這是什麼簡易庭判決?

卻不準原告求償交通費用$28,000
(高雄往返台南共15次),法官當庭要求原告更正金額後確認簽名⋯⋯

請指點百姓求償方法!謝謝!
10b3a190用戶 發表於 2021/03/31 12:01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31 12:06
    回覆諮詢(19563)、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12)

    開庭費用並非損害,附民能求償的一般是醫藥費、精神賠償、不能工作的損失、車損等
    
    
                         
  • 10b3a190用戶
    發表於 2021/03/31 12:15
    謝謝高律師的回覆,但、古老的律法已背離民意!要求民眾得出庭卻又不準要求賠償,守法的百姓都會關心自己的權益而出庭。 難怪外國友人稱台灣是犯罪者天堂⋯ 不過還是謝謝您!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