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提起邢附民求償為何不可求償交通費用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149 次瀏覽因車禍提起刑附民求償法官卻不許原告求償交通費用(高雄至台南出庭15次),為何不可求償? 通知書的注意事項: 調解不出席-裁罰並視調解不成立 訴訟無法到場-得委任他人到場 證人不出席-科以罰鍰並得拘提 ⋯⋯⋯⋯ 車禍發生於台南108.08.05被告(陸配已歸化近20年)從108.09.23第一次和解後就堅持已和保險公司和解為理由(車損代位求償)於調解、出庭共14次咬死不放,經多位法官一再提醒仍不肯和解,上訴庭法官於判決書中亦提及被告拒絕理解。 日前被告刑事上訴駁回(交簡上字)維持原判拘役40日卻還讓被告可以上訴? 這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 這是勞民傷財! 請問這是什麼簡易庭判決? 卻不準原告求償交通費用$28,000 (高雄往返台南共15次),法官當庭要求原告更正金額後確認簽名⋯⋯ 請指點百姓求償方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