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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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情當天 男方未滿18歲 女方滿14未滿16 男方有親吻女生 手也有接觸女生生殖器 當天女生家長也 好聲好氣說話 說沒關係 但事後(男生滿18)社會局有打電話 稍微了解情況 之後收到分局通知書 想問 有辦法緩刑
1ad93267用戶 發表於 2021/03/31 19:58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31 20:10
    回覆諮詢(19805)、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0)

    您好,如果與被害人和解獲得原諒,有機會緩起訴緩刑。建議先與律師諮詢再前往警局做筆錄,避免因為不知道程序說出不利於己的陳述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3/31 20:48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就您所述,若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應有緩刑空間,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6/06 00:0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91件以上,其中不起訴134件以上)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偵查中可以爭取緩起訴;如果被起訴可以爭取緩刑。
    二、建議你先加LINE並約視訊諮詢再決定如何處理。
    三、我摘要一則緩刑判決供你參考:
    (一)判決主文:「廖○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肆
    月。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判決理由摘要:「本院復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其乃85年2月生,現年十八歲,年紀尚輕,雖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章,但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信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且稽之告訴人甲女於本案發生後,曾以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絡,表示希望與被告維持兄妹關係,並對其將被告視為替代品而向被告道歉之內容(見本院卷第52頁),佐以同案周姓被告在偵查中陳稱:告訴人甲女與被告原係乾哥、乾妹關係,於103年4月29日晚間,伊與告訴人甲女吵架後,告訴人甲女於翌日向伊表示已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而伊曾詢問告訴人甲女是否報警,告訴人甲女並未主動表示要報警等語(見不公開偵卷第48頁),互核大致相符,足見被告與告訴人甲女在本案發生前,關係良好,且被告之惡性非鉅;又被告現已向原就讀之高職申請復學,有申請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為期勉被告改過,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然為令被告深切反省,爰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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