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自己的存摺給老闆做為公司資金戶口,被老闆拿去做詐欺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90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沒有工作,我之前的老闆(OOO)他給我一份全職工作,我去上班後,他有要求我提供帳戶給做公司轉帳資金使用,我就給了。


問題:現在被詐騙集團使用,檢查官叫我去把OOO的身份證和戶籍地查出來。
9701a1c1用戶 發表於 2019/09/26 02:27

3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26 06:36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你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的刑案,建議儘速約詢專業律師面談為妥。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26 09:24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如果你真的是無辜被利用,宜具狀向檢察官詳細說明:你與陳慶鴻如何認識?平日如何與陳慶鴻聯繫?陳慶鴻所經營公司的全稱?如何得知這工作機會?何時開始去上班?上班地點?工作內容為何?工資多少?如何發給?有無其他公司同事的姓名與聯絡方式?陳慶鴻何時要求你提供帳戶?帳戶要做何使用?你提供帳戶時裡頭有無餘額?你提供帳戶有無收到任何對價?你何時知悉遭到詐騙集團使用?還知道陳慶鴻的哪些個人資料或聯絡方式?
    (2)依你所述,檢察官要求你提供陳慶鴻的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案件已經移送到地檢署,應該已經做過數次筆錄,建議你備齊相關資料找律師討論,請律師撰擬答辯書狀,較能避免陳述前後矛盾導致被檢警誤會的風險。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9/26 10:50
    回覆諮詢(4143)、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地檢署、法院審酌您有罪與否的重點應在於您是否出於幫助詐騙集團的故意才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給公司。
    
    2.提供則相類似判決予您參考:「顯然被告確曾以LINE通訊軟體向詐騙集團成員「小順」詢問相關公司名稱、工作之內容、時間、薪資、應注意事項及面試細節及辦理勞、健保事宜等節,且被告於交付涉案土地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亦同時交付涉案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履歷資料給OOO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核與一般人求職情形無違,倘被告初即意在提供人頭帳戶,其何須與詐騙集團成員密切聯繫工作事宜,益徵被告辯稱係為求職始提供涉案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供審核等語,當非空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51號)此雖為求職而提供帳戶之行為,但仍可看出法院審酌重點會是您交付的原因為何。因此如您可舉證您求職公司的過程、和公司要求您交付帳戶出去是事出有因,則應可主張您無幫助詐騙集團的故意,而有無罪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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