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把小孩帶走行緃不明多年,卻指控我從未撫養小孩要離婚
婚姻.監護 離婚 751 次瀏覽事實經過: 陸配來台後幾乎每天吵著要錢,因未能每次遂其所願,配偶偷偷把小孩帶走行緃不明至今7年,期間女方持續向我拿生活費(約在公車站,但不透露住所,不讓和小孩見面),母子健保、電話費、帳單、罰單都我在繳納,基於信任,配偶也一直使用我的信用卡,約略統計這些年給配偶的支出300多萬。近日配偶拿到 "台灣身份證" 便提離婚訴訟,理由是7年前婆婆罵過她,以及"從未撫養小孩"等,並請求1離婚2每月付撫養費15000。 問題: 1如果判離婚,要在一審就協調撫養費問題嗎?法院何時會去調我的財產資料? 2.我知道女方曾騙婚來台沒被發現、及騙我身份證去做其他用途,需要在庭上揭發嗎?對官司有好處嗎? 3.若我也同意離婚,但自認無過失,要另提訴訟,還是就同意離婚?(這樣好像我默認女方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