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把小孩帶走行緃不明多年,卻指控我從未撫養小孩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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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陸配來台後幾乎每天吵著要錢,因未能每次遂其所願,配偶偷偷把小孩帶走行緃不明至今7年,期間女方持續向我拿生活費(約在公車站,但不透露住所,不讓和小孩見面),母子健保、電話費、帳單、罰單都我在繳納,基於信任,配偶也一直使用我的信用卡,約略統計這些年給配偶的支出300多萬。近日配偶拿到 "台灣身份證" 便提離婚訴訟,理由是7年前婆婆罵過她,以及"從未撫養小孩"等,並請求1離婚2每月付撫養費15000。
問題:
1如果判離婚,要在一審就協調撫養費問題嗎?法院何時會去調我的財產資料?
2.我知道女方曾騙婚來台沒被發現、及騙我身份證去做其他用途,需要在庭上揭發嗎?對官司有好處嗎?
3.若我也同意離婚,但自認無過失,要另提訴訟,還是就同意離婚?(這樣好像我默認女方指控)
097a2663用戶 發表於 2021/04/01 09:34

5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4/01 09:45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您好
    1.台端可先自行證明過去信用卡紀錄證明有支付扶養費事實。
    2.可考慮就女方擅自使用他人身分證之事,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3.若雙方條件達成共識可以考慮協議離婚。
    4.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01 09:56
    回覆諮詢(19764)、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好
    1、一審就可以針對扶養費的分擔做協調,且您可以向銀行調閱過去的匯款明細等交易紀錄,證明您過去有支付扶養費之事實,甚至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您代墊的部分。
    2、因信用卡是您允許對方使用,因此針對盜用身分證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或詐欺等告訴。此部分是否適合在開庭時提出,建議加LINE進一步諮詢利弊。
    3、您也可以在同一訴訟中提出離婚請求,一併解決,因離婚訴訟強制調解,因此如透過調解成立離婚,並不會記載對方對您的不實指控。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01 10:13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您好
    1.可以在第一審就協調撫養費的問題,您備妥相關單據證明您有支付撫養費的事實。
    2.女方擅自使用您的身份證件及信用卡一事,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責任,可另提刑事訴訟提告。
    3.您可先協議離婚,再就上開問題另提訴訟;或者提起離婚及撫養費訴訟,在同一程序中處理。
    4.如有其他問題,可加line進一步諮詢,謝謝
    3.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01 14:08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若已無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雙方得協議離婚(訴訟中可為和解),其中就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等等,均屬離婚協議書或和解之重要內容;復就離婚訴訟而言,依您所述,對方就此婚姻的破綻可歸責程度似較高,則其請求離婚可能法院不同意,但對方亦另舉其他您的相關事實,若法院認雙方可歸責程度相同者,可能會判決離婚;在於訴訟過程中,兵戎相見自所難免,就不利對方事實當可提出,以求有利自己的裁判。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4/01 19:43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您可透過法院安排的調解程序,以調解離婚的方式處理,不會有判決書提及誰是誰非等過失問題。也可提出反訴請求離婚,此做法是否認對方所述過失,而請求以己方的主張的理由判決離婚。前者會較為簡便,後者較繁複惟可透過判決彰顯當事人要的離婚事由,如何取捨端看當事人的想法為何。
    
    2.另外,扶養費您可提出您配偶使用您信用卡的相關明細,用以證明並無不負擔扶養費用乙事。
    
    3.配偶有帶走孩子阻絕您的前例,建議透過法院就日後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以保障您日後探視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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