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年邁父母继承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繼承人 1800 次瀏覽台灣法律有沒有規定,因遠嫁國外而無法親自照顧年邁母親,而失去继承權,甚至特留分?或者母親去世後,在遺產継承分割中,必須跟親自照顧母親的手足一起分擔母親生前的生活费?
台灣法律有沒有規定,因遠嫁國外而無法親自照顧年邁母親,而失去继承權,甚至特留分?或者母親去世後,在遺產継承分割中,必須跟親自照顧母親的手足一起分擔母親生前的生活费?
您好,母親生前就可請所有子女分擔扶養費,如果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情形,可依喪失繼承權處理,一旦喪失繼承權,當然就不會有特留分。
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您仍有繼承權,且遺囑不能剝奪您的特留份。 但扶養費原則上需您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負擔,如果未負擔,其他人可能跟您要求他們代墊的費用。
扶養費應共同分擔,又繼承權不因遠嫁國外而喪生,除非有類如虐待等情事,方可能影響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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