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驗收問題以及建設公司不願支付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和違約金

不動產.土地 買賣 1226 次瀏覽
1.我於107/8/18以總價750萬元購買新北市土城區某一預售屋,建商提供合約載明本建築於107/8/1前開工,最晚於109/9/1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建商於110/1/13才取得使用執照,遲延135天。
2.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3.建築法第 28 條規定: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頒布:新北工施字第1090610179號,有關自105/6/1起至109/4/15止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案,且至109/4/15仍為有效者,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建商的建照發照日期為:107/1/25,規定竣工日期:自開工日起 35 個月內竣工。
建商表示受疫情影響,營造業缺工,不願意賠償總價750萬元*135天*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和總價款百分之十五違約金給我方,請問如果提告,我方有勝算嗎?
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我方進行驗收手續。
建商目前只有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以及申請正式電錶和正式水錶,瓦斯管線還要到110/5/31才會建置完成,但是建商希望買方先進行驗收。建商提供合約中沒有載明要建置天然氣管線,但是附近150公尺有天然氣管線,請問我方是否可以堅持等到天然氣建置完成再進行驗收?
03a96561用戶 發表於 2021/04/05 19:00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06 00:00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您好,依照您的敘述建商應有違約之處,建議提供完整合約書與律師諮詢是否有提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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