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曾是彩券行員工
債務糾紛 其他 1357 次瀏覽我有個朋友之前是彩券行店員 因店長口頭告知 可以讓某客人賒帳 然後他便讓該客人得以賒帳並簽了10餘萬的彩券 後來客人跑了 老闆提出訴訟提告我朋友 後來民事判決是我朋友和該客人 「共同償還」此金額 但我朋友認為對方不可能償還,因此想自行償還全部 但我認為這並不是他的全責 想請問我朋友是否僅需償還他的部分責任的金額 並非他所想的 對方不還 然後就只好自己扛全責 由於和解筆錄上表示 給付方法:自民國109年xx日起至清償日止 於每月11日各給付5000元,匯款至(老闆銀行帳號),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因此想請問,所以我朋友如果每月都有履行5000 但對方都無履行的話 那我朋友還要給付至85900結清嗎 還是僅需給付至莫約全額的一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