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前解除契約是否需賠償資方解約金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2412 次瀏覽
事實經過: 
9/20我與一診所簽約,約定應自到職日起(10/1)工作滿12個月,若勞工如因己身之因素,應給付資方72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本簽約於雙方簽訂後立即生效。9/26我收到醫院的錄取通知,決定要去醫院上班,但是診所卻以簽約時已經有約定為由,向我索取賠償違約金,可是我還沒有到職,沒有得到任何專業培訓,也沒有跟資方收取任何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合理補償。
問題:請問我需要賠償資方懲罰性違約金嗎?
a424ed4b用戶 發表於 2019/09/26 17:42

2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7 07:01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本件建議您攜帶契約書,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27 11:36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你未到職,雇主恐怕無從培訓或給予合理補償,由此觀之,似非可歸責於雇主,加上診所營運有其人力需求配置考量,倘若每個人簽了約都可以到職前烙跑不用負責,實非事理之平。所以來日爭訟結果,你有可能要依約給付違約金,但有無其他辯解空間,仍應檢視雙方合約內容而定。
    (2)「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如果診所提告要你給付違約金,你可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3)此外,有無可能私下與診所另達成同意你不用到職且免給付違約金的合意(或改成給付很少很少的違約金),既不傷和氣也免訴訟勞費,就要看診所意願與你的溝通技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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