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原公司名義,另成立一間,高價賣出

消費糾紛 不當銷售 1336 次瀏覽
在A公司上班,用本身業務之便,另成立B公司。讓買方以為B公司和A公司有關。B公司用A公司成本的2倍價格,賣給買方,以從中獲得暴利。請問買方應該如何處理。
08fcb5ea用戶 發表於 2021/04/10 23:22

3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0 23:27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能要視狀況,或能以錯誤或詐欺為由撤銷購買股份等意思表示,但建議或能先協商,如不能,當應即刻發函撤銷相關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股款,若對方不回應,則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0 23:29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視交易過程有無構成詐欺,如果有,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11 00:44
    回覆諮詢(19817)、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買方可主張該契約受詐欺而簽訂,寄發存證信函撤銷該契約,並要求退款。因為不清楚實際情況,如須協助,可加Line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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