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原公司名義,另成立一間,高價賣出 消費糾紛 不當銷售 1672 次瀏覽 在A公司上班,用本身業務之便,另成立B公司。讓買方以為B公司和A公司有關。B公司用A公司成本的2倍價格,賣給買方,以從中獲得暴利。請問買方應該如何處理。 收藏問題 08fcb5ea用戶 發表於 2021/04/10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