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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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個認識的朋友因為個人所得較高,因此想開立公司節稅,並以我當負責人,將部分現金以及股票等資產轉移至公司名下。開立公司所產生的稅務不用我負擔,且每月會有一小筆金額當作負責人薪資。成立公司前會簽一份證明我為公司資產代持人的合約,來保障雙方權益,期滿之後再變更負責人,想請教的是這樣我是否會有任何法律上的風險呢?(刑責、罰金等)
a1d41c14用戶 發表於 2021/04/13 21:49

3 位律師回答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3 22:07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即便有事先簽合約,畢竟您名義上仍是公司負責人,公司未來若有不法行為,還是會傳您到案說明。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3 22:46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除您需對該人頭公司負責,並可能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刑責,仍請謹慎。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4 00:30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節稅與逃稅不易區分,若遭認定為逃稅,負責人會有刑責,尤其若有固定收受金錢利益,會更難脫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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