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承攬契約工作量認定爭議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發包爭議 1229 次瀏覽
與電信公司簽屬勞務承攬合約,約定須提供4人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為資料整理及完成160小時工作量,目前因為部分人員請事病假,造成驗收人員以工作時數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問「4人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是否應解釋為「4人全時工作」,當承攬工作已完成,驗收人員是否可以用請假時數為由,扣減金額或拒絕付款。
762409ca用戶 發表於 2021/04/14 09:14

4 位律師回答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4 09:46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14 10:41
    回覆諮詢(19567)、最佳解答(1502)、獲得感謝(571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因承攬工作是以完成一定時數為標準,對方就有支付報酬義務。依照您的敘述,四個人每月各160小時,如果未達成,無法認定有完成工作
    
    
                         
  • 762409ca用戶
    發表於 2021/04/14 11:16
    契約中所謂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1人每日8小時每週5日,1個月4週計算),係指承攬者須符合勞基法提供4人全時工作者 不是應該這樣解釋,而且勞務承攬,員工請假應該包含於工時才符合勞基法規定,若以時數計算,會變成派遣契約不是嗎?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14 11:23
    回覆諮詢(19567)、最佳解答(1502)、獲得感謝(5713)

    感謝律師回答
    建議您提供完整承攬契約與律師諮詢,較能精確解答您的疑問
    
    
                         
  • 762409ca用戶
    發表於 2021/04/14 12:09
    契約中所謂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1人每日8小時每週5日,1個月4週計算)應該是屬於變形工時,仍屬於勞基法全時工作定義???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14 19:46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原則上似應以工時總計為準,要做有利勞工的解釋,或許從法律的解釋外,更要加強事實面的主張,若該月請假狀況有無異常?緣由?該月工時是否較少?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