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承攬契約工作量認定爭議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發包爭議 1688 次瀏覽與電信公司簽屬勞務承攬合約,約定須提供4人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為資料整理及完成160小時工作量,目前因為部分人員請事病假,造成驗收人員以工作時數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問「4人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是否應解釋為「4人全時工作」,當承攬工作已完成,驗收人員是否可以用請假時數為由,扣減金額或拒絕付款。
與電信公司簽屬勞務承攬合約,約定須提供4人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工作內容為資料整理及完成160小時工作量,目前因為部分人員請事病假,造成驗收人員以工作時數不足為由拒絕付款,請問「4人每月160小時工作時數」,是否應解釋為「4人全時工作」,當承攬工作已完成,驗收人員是否可以用請假時數為由,扣減金額或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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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承攬工作是以完成一定時數為標準,對方就有支付報酬義務。依照您的敘述,四個人每月各160小時,如果未達成,無法認定有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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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則上似應以工時總計為準,要做有利勞工的解釋,或許從法律的解釋外,更要加強事實面的主張,若該月請假狀況有無異常?緣由?該月工時是否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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