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是以「私訊」方式告知對方賣假貨,建議可將詳細對話內容及過程提供予律師作諮詢,但初步分析:
1)在刑事責任上,您以「私訊」方式不該當「公然」要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因此不會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也沒有散布於眾意圖,亦不該當刑法誹謗罪主觀要件。惟在民事責任部分,對方仍可能對您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這部分仍請您可將對話內容及過程提供予律師諮詢及評估,才能夠作進一步釐清。
2)至於對方賣您假貨,如果您有消費憑證,或有錄製產品開箱影片,之後都可作為向對方主張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之依據,也建議您與律師作進一步研究。
3)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