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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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四我下班後警察叫我去警局問案。然後一開始我是否認。可警察說他有證據。我就全招供。可是我那天沒有和當事人見到面。警察只是調到監視器看到我機車車牌。就叫我去警局。
我跟她104年認識。對方是未成年。但我們沒到性交。只互相撫摸。沒有在飯店。都在公共場所的廁所進行。但當事人沒有直接證據。最後一次是去年的事。
因警察問案我真的太害怕.糊里糊塗全招供。
想請問律師我這樣會被定罪嗎?
fe70c368用戶 發表於 2019/09/29 16:27

3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9 16:38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擔任律師後也有辯護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無罪之例(詳下述網址),依您上開所述,相關細節尚不清楚,但您既然已經認罪,就處於相當不利的狀況,且因為對方係未成年,縱使您僅有所謂愛撫行為(刑法上稱之為猥褻行為),刑責都可能至少三年以下,建議於下次警詢或偵訊前,儘速找專業律師諮詢,並委託律師幫您辯護,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9 16:43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項)。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確認是否有違反對方之意願。
    其次要確認對方之年齡是否未滿16歲,以及你是否知悉對方之年齡未滿16歲。
    若違反對方之意願,可能會構成強制猥褻罪。若對方未滿16歲,可能會構成準強制猥褻罪。
    告訴人之指訴與你的自白可以做為認定犯罪行為之證據。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9/29 17:02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1.該案必須確定對方與你發生性行為之際,是否已滿16歲,以及你是否確知此事。
    2.倘若對方已滿16歲,則必須確認你是否違反他人性自主意願。
    3.倘若並未違反他人意願,為何他人仍執意提告,這部分最好要先確定對方所掌握事證究竟為何。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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