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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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樣
我老婆的父親以下簡稱甲
老婆的母親簡稱乙
乙是領有身心障礙者目前在療養院內。
日前,寫了封信給甲。
內容大概是不想住在那邊了,
要甲養他。
我想詢問的是,乙大約在我老婆10歲時就患有身心障礙就送去醫院治療,之後沒有扶養的事實。但10歲以前的確有扶養我老婆。
那麼如果乙要甲養,但是甲認為與乙的夫妻關係是名存實亡提出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果離婚成立,乙要求我老婆養他或是索取贍養費,那麼我老婆有必須扶養乙的義務嗎?
b8b0e042用戶 發表於 2021/04/23 23:47

2 位律師回答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3 23:56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因為乙曾經扶養過你的配偶,可以酌減,但無法免除。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4/24 00:40
    回覆諮詢(19845)、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甲乙離婚,不影響您岳母對於您太太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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