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
婚姻.監護 其他 662 次瀏覽問題是這樣 我老婆的父親以下簡稱甲 老婆的母親簡稱乙 乙是領有身心障礙者目前在療養院內。 日前,寫了封信給甲。 內容大概是不想住在那邊了, 要甲養他。 我想詢問的是,乙大約在我老婆10歲時就患有身心障礙就送去醫院治療,之後沒有扶養的事實。但10歲以前的確有扶養我老婆。 那麼如果乙要甲養,但是甲認為與乙的夫妻關係是名存實亡提出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果離婚成立,乙要求我老婆養他或是索取贍養費,那麼我老婆有必須扶養乙的義務嗎?
問題是這樣 我老婆的父親以下簡稱甲 老婆的母親簡稱乙 乙是領有身心障礙者目前在療養院內。 日前,寫了封信給甲。 內容大概是不想住在那邊了, 要甲養他。 我想詢問的是,乙大約在我老婆10歲時就患有身心障礙就送去醫院治療,之後沒有扶養的事實。但10歲以前的確有扶養我老婆。 那麼如果乙要甲養,但是甲認為與乙的夫妻關係是名存實亡提出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果離婚成立,乙要求我老婆養他或是索取贍養費,那麼我老婆有必須扶養乙的義務嗎?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因為乙曾經扶養過你的配偶,可以酌減,但無法免除。
您好,甲乙離婚,不影響您岳母對於您太太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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