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已過戶的財產要回自行養老,因拿了土地的兒子不願意讓母親接受

遺產.繼承.贈與 拋棄繼承 995 次瀏覽
爸爸目前在世
早已將土地財產分給兩個兒子
現在媽媽生病要住養老院
大兒子卻不願意平分出錢
硬要將媽媽帶回家自行照護
但媽媽的狀況是需要醫療資源跟專業人士才能生存的狀態
一旦回家後果我們不敢想像
大兒子這樣的行為
我們是否可以請爸爸跟法院提出要回土地嗎?
成功率多少呢?
需要哪些證據或資源嗎?
c6ae0d36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00:13

6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4/25 00:22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您所述可以母親名義提出家事訴訟,向大兒子請求分擔扶養費,有無訴訟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c6ae0d36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00:25
    您好!謝謝律師貼心回覆~ 母親目前狀態是老人失智,無法正常對談,甚至不說半句話,所以才需要靠醫療資源。但大兒子堅持送回家,等於送母親上路,我們很擔心母親健康狀況!所以想要透過父親將土地要回,將土地賣出,自行出錢、自行養老、自行照顧自己的老婆。不知道是否可行?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5 00:43
    回覆諮詢(19802)、最佳解答(1510)、獲得感謝(575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父親要撤銷贈與,需大兒子對於父親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一年內主張。或者大兒子要有故意侵害母親的行為,否則土地無法要回。
    但可以向大兒子提出訴訟主張支付扶養費或分攤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5 00:43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感謝律師回答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如果你們要撤銷贈與,只有一年的時間可以主張;另外扶養方法你們可以先開親屬會議定之。
    
    
                         
  • c6ae0d36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00:48
    您好!感謝高律師貼心回覆~ 能否請教「需大兒子對於父親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 這個需要有什麼樣的證據才能提出訴訟嗎? 還是父親本人訴訟即可呢? 因為父親認為他的土地贈與,使他的生活環境越活越劣……每個月只剩下老年年金可以花費。 父親目前獨居老人,兒子也都沒有同住,都沒人照護,加上母親在醫院接受治療,使得他想撤銷贈與~
  • c6ae0d36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00:55
    您好!感謝謝泓哲律師貼心回覆~ 請問一年內,是表示,贈與土地後的一年內嗎? 但贈與已經經過很多年了,是表示要不回來了嗎?... 請問 第 1120 條,前陣子有開過親屬會議,但答應了之後,現在又反悔分攤的問題,甚至大兒子不想讓母親住療養院所接受專業的照護,只想讓他回家,口說要自己照護,但自己連基本翻身的照護經驗都沒有,我們感覺他說得帶回家,等於要讓母親在家過世。 醫生跟看護也是建議母親,需要到療養院所才能得到好的照顧。但現在跟大兒子說了,他卻不想分攤,說「只想付一萬塊以下的金額」 讓父親想直接將土地要回,不用讓大兒子拿到財產又要執行扶養義務。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5 01:07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感謝律師回答
    1.一年內是"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開始算。
    2.第 1132 條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你們親屬會議不能決議的話,可以聲請法院處理,不過親屬會議的成員身分人數都要合法。
    
    
                         
  • c6ae0d36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01:14
    謝泓哲律師,您好~ 抱歉沒看清楚文字「"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 有大致了解了 時間內的一年,若我們現在就發現了,就開始計算一年?對嗎? 我想另外請問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這裡的 受贈人 跟 有扶養義務,是同等關係嗎? 等於是只要是受贈人,就需要對贈與人,履行扶養義務?對嗎? 還是必須有文明規定,去規定大兒子需要對於父親與母親,要執行扶養義務,才能算是大兒子沒履行扶養義務呢?
  • c6ae0d36用戶
    發表於 2021/04/25 01:31
    抱歉勞煩各位律師,因為我們不太懂,該怎麼執行法律問題,所以會一直詢問,我是住於嘉義市區的,這是我的LINEID:xin8586,希望可以細談,讓我們家可以後續進行法律程序~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4/25 10:33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的問題真的好多,撤銷贈與之訴,本人有承辦經驗,可以加line詢問。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5 10:58
    回覆諮詢(19802)、最佳解答(1510)、獲得感謝(5759)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人為南部在地執業律師,有承辦嘉義的案件,如須協助或諮詢,建議您直接加line ID:lightkao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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