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分管」釋疑

不動產.土地 租賃 3790 次瀏覽
本案為三層樓公寓,早期建築法規規範建蔽率最高為60%,致本案一樓旁有一塊空地,原本這塊空地上種了一些農作物及樹,沒有經濟效益,我們在民國75年購入取得一樓後重新整地並在空地上搭建棚架可供商業使用(規劃及費用全部由一樓所有權人出資),另於民國85年出租空地收取租金,近期因換承租客,樓上住戶這時主張他們持有2/3土地所有權,擬向我們追討23年來的租金收入,這麼多年來他們都沒有主張過要分潤空地的租金收入,這時突然告訴我們他們要分,實在不合理!
且早期他們也自行增建,將頂樓蓋滿,我們也從來沒有主張過頂樓的權利,這樣代表長年以來雙方都默許同意嗎?
我們符合「最高法院99台上字第790號判決」之默示分管嗎?如果符合,我們可以繼續擁有空地使用權嗎?
煩請釋疑,謝謝!
83cdcec0用戶 發表於 2019/09/30 15:16

4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30 15:57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首先要區分是否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或僅係單純之沉默,在未訂定分管契約之情況下,未經同意擅自占有共有物之全部,自行使用,若無明確之證據證明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可能會被解釋為單純之沉默,此時區權人可按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主張權利。
    若能夠證明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法定空地需要受到規約、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建管相關法令拘束,違反時可以請求除去,此時雖然默示分管契約存在可以使用法定空地,但區權人仍然可以請求除去違反規定、約定之狀態。
    建議先釐清目前之使用狀態是否有違規之情形。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30 16:49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7)

    感謝律師回答
    看似單純的社會事實,其實會牽涉很多法律問題,一點點細節不同,適用的法律關係就不相同,
    建議您提供相關登記文件及使用情形現況供律師檢視,以協助您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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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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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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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30 18:48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首先,你們若不同意對方收取租金請求,對方應會至建管處舉發你們違建事實。
    2.其二,就你所述你們之前應無分管契約事實存在,倘若你執意如此主張,也必須由你負擔舉證責任,與判例所指摘內容尚有一段差距。
    3.若對方向你們請求租金返還,你們也可就對方頂樓占有事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返還。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1 11:32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以臺灣早期公寓大廈使用習慣,區分所有權人多同意頂樓平台由最高樓層住戶單獨使用及1樓法定空地由1樓住戶單獨占有使用。如果本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就完工的公寓,您是可以試著主張本公寓全體住戶成立默示分管契約。但就算先前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樓上住戶目前顯然不同意此默示分管契約效力繼續,所以可能會面臨棚架被舉發拆除的風險。
    
    至於對方屆時主張您要給付23年份租金給他,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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