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當事人適格及聲請程序問題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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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之雙親欲向已離家之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而在撰寫家事聲請狀之前仍有些許疑問:
1.查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之要件為:「不能維持生活」及「無謀生能力」,且前者為較關鍵性要件:
(1)父親的狀況:領有身障手冊(極重度),目前雖有工作(近數個月之收入平均約2~3萬),但並非正式職員,故收入十分不穩定,隨時將處於待業狀態,亦因身心因素不便尋找其他工作。
(2)母親的狀況:家庭主婦,名下無任何財產。
(另申明家庭成員:包含父母、本人、姊共四人名下皆無不動產、股票等)
請問依上述情形,是否父親尚有收入而不得請求扶養費,僅有母親因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要件而得請求?
2.承上題,若父母皆有請求之可能,則是否得於同一份聲請狀填上二位的名字與請求事由?
3.女兒之戶籍地尚未遷出,惟父親已得知其現居地,則聲請狀上相對人之地址是否得填寫現居地?
4.若懷疑女兒有事先脫產之虞,則是否應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其財產?或先至家事法庭調解後,若調解不成時再聲請暫時處分?
5.又女兒對父親享有一筆債權,則父母親是否得於女兒訴請返還該筆金額前,先行請求扶養費?
8c9b0580用戶
發表於 2021/04/26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