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 造謠 毀謗 恐嚇 威脅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224 次瀏覽
加害人在網上偽造與被害人不實對話內容並散播公開於社群平台 
內容有損名譽與人格
還公開與被害人的私人對話內容
包含照片和社群平台的帳號

加害人私訊被害人如果無法配合
一同出遊 抱著睡覺 並與其同房過夜的話 就不會停止在網上造謠毀謗的行為 並恐嚇威脅不答應的話就想辦法讓被害人失去工作

請問加害人會犯了哪些法?需要負出什麼樣的法律刑責?
1e12763b用戶 發表於 2021/04/29 03:28

3 位律師回答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1/04/29 04:24
    回覆諮詢(1928)、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LINE ID:a121218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4/29 08:38
    回覆諮詢(19843)、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5)

    您好,對方可能涉犯刑事妨害名譽、個資法、恐嚇等罪,可截圖對方po文後與律師諮詢,提出刑事告訴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13 14:07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對方有可能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寄送信件時有附上【【不實對話截圖】】,應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起訴,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基於一個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由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1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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