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帶人過夜,後來被加收水電費(已付訂金,尚未簽約)

不動產.土地 租賃 807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最近要租套房,已付訂金,只有手寫收據,因為本人偶爾會帶女友一起過夜(一個禮拜2-3天),後來房東說要加收200元水電費(原本300),不過我水電費是另外繳納的,並無包含在房租內,水費一個月固定收100元,電費則依小電錶跳錶計算

問題:
請問房東這樣合理嗎?(希望能幫我解答,並能提供相關法律依據,且就算合約上有寫,也會因違法而無效)
bd0ad1a5用戶 發表於 2021/05/04 00:11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5/04 08:38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9)、獲得感謝(5758)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法律上並無特別規定,而是依照雙方租約約定。
    如果當初租約或雙方口頭有約定您帶第三人回來過夜,應加收費用,且您也簽名或同意的話就有法律效力,您有遵守的義務,如果沒寫,房東無權多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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