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單又起訴~有涉及一罪二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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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身是做居家清潔~那天因車上載運廢木板~垃圾~紙盒~回收物~廢家具~被環保局攔檢~因無相關執照及所謂的隨車文件證明~被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沒有隨車證明~開罰6萬元罰單~~隨後又收到台南地檢寄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沒有領有許可文件起訴

問題:想請問~我並無隨意倒置廢棄物~環保局當下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我丟棄~所以僅開了我無隨車證明~既然在環保局及警局及台南地檢的筆錄上都明確知道我沒執照~那為何台南地檢還能以無許可證明起訴~~這有違反一罪二罰嗎
856490a8用戶 發表於 2021/05/04 15:08

3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04 16:16
    回覆諮詢(19863)、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您好,罰單屬於行政處罰,跟地檢署的傳票是刑事責任,二者並不相同,建議可委請律師陪同出庭偵訊,或至少開庭前先與律師諮詢如何應對,避免遭起訴風險
    
    
                         
  • 謝泓哲律師
    謝泓哲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04 17:00
    回覆諮詢(268)、最佳解答(20)、獲得感謝(115)

    要相同性質才可以抵掉,如果刑事是判坐牢,那罰鍰就照樣要繳,反之,如果刑事最後是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然後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那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的勞務,可以自裁處的罰鍰內扣抵。
    
    
                         
  • 劉芳茵律師
    劉芳茵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05 11:25
    回覆諮詢(279)、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78)

    您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為刑事責任,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為行政責任不同,所謂一事不二罰,係指同一行為人不能以同一行為而受二次以上之處罰而言,如係2 個行為,則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前以「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之違規事實,由行政處份進行裁處,但事後實際負責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罪名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二者顯非同一事或同一行為,自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因此,本案建議您找律師協助處理,以免遭受檢察官起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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