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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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
房子/新屋主/房仲都在A區
前屋主在新莊
前屋主兒子上班處在台北市

購屋時,前屋主沒說明漏水,購屋後經鄰居反映有漏水情況。

試水前有跟前屋主協調好,如果漏水,由前屋主與工班處理,與新屋主無關。

發現漏水後

前屋主答應修繕,工班報價後前屋主同意。

支付費用時卻要加上額外條款
(之後全室漏水皆與前屋主無關)
因此變成未支付費用
(事情突然從前屋主對工班,變成前屋主對新屋主)

事後前屋主兒子出面要處理此賠償事宜(房仲告知),要求到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不願意碰面/給電話/地址來進行聯繫。
(房屋買賣合約書沒有前屋主地址)

最後給了台北市的上班地址,但寄出調解信時,找不到這個人

為了原先已經協調好的事情,因前屋主變卦而多次奔波,在提告時,能將這些列進去一併要求賠償嗎?

需要提出哪些資料佐證嗎?
81c8727c用戶 發表於 2019/10/03 14:59

3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0/03 16:13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1.對方不願支付維修費用,恐怕也有一定理由,後續若要訴訟,必須進一步釐清。
    2.所有因為房屋漏水因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可一併請求,相關單據以及報價單自然都是必須具備資料。
    3.房仲是否有在買賣之際便知道有漏水問題,也必須一併確定。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16:17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該等損失如屬對方故意造成仍可能有侵權損害賠償之責。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03 17:15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首先要看買賣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如何約定。
    漏水可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單純漏水減少之金額通常可以修繕金額作為標準,但要注意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之規定。
    建議盡速檢查中古屋是否有其他漏水之瑕疵,並請房仲居中協調。若要到調解委員會調解,要確認調解的內容對自己有利或不利,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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