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及監護權

婚姻.監護 離婚 664 次瀏覽
您好,我和妻子結婚約10年多,現在因種種關係決定要離婚,想詢問各位律師大人,我們婚後財產是如何分配的呢?我們婚姻狀況是這樣的我是有固定工作,而我妻子的狀況是時有工作時無工作(自己離職回大陸),但我工作上的薪資都是用在家庭小孩學費等等,而且基本都是年年透支過去婚前財產,而妻子的薪水則是自己使用,是否可以主張他在家庭上無相對付出而減少財產分配呢?離婚財產分配是否會看該員需撫養人數呢?因為我本身是快退休的人,也怕離婚財產分配後無法好好照顧小孩及父母。我應該如何主張呢?
另外婚後我有以自己的財產中購買車及房子,目前都還有貸款,房子是登記一半在妻子名下,另外我這一半,後面想改登記給我的2個小孩,以及在婚姻當中我有給一些財產給小孩,想請問妻子有權利要求給小孩的那份是婚後財產嗎?如果有權利可以要求追溯幾年前給的呢?婚後購買的車子他也有權利要求一半嗎?費用都我出的,有些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如果他有權利要求一半,那貸款該如何算呢?
2個孩子的監護權又是以什麼基準給的?
3d76cc27用戶 發表於 2021/05/09 10:22

4 位律師回答

  • 3d76cc27用戶
    發表於 2021/05/09 10:37
    補充一下上面提到的在家庭上無相對付出不只是只金錢上,我妻子是一個比較喜歡向外跑的人,家庭事情基本上是都不太管的,狀況是幾乎每週就有一兩天不回來,2個國小的小孩也是丟著,也是因為這個狀況,溝通請他多花點心思在家庭上無果反被兇後,才萌生離婚念頭。但又覺得很不甘心,明明沒什麼付出,又對家庭不負責,這樣的人是否因為是新住民又因為工作不穩定之下,判斷狀況會更優於她呢?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09 10:59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應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計算各自婚後剩餘財產總額,較少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一半,而不是就每樣財產進行分配,且夫妻財產分配與各自的扶養義務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所述問題較瑣碎,但都有明文規定,建議可參考民法第1055-1、1020-1、1020-2、1030-1條即可明瞭。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09 11:06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您好,看起來您目前還能與老婆協商,就依據您的能力範圍先協商。萬一協商不成,才來考慮訴訟上可能會面臨的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
    以上建議,歡迎進一步加line諮詢。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5/09 12:42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您好,離婚所涉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上相當繁瑣,簡單來說是婚後財產減去債務後,多的一方要給少的一方差額的半數。
    另外,您的情況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還要考慮到扶養費、探視權(將來如何跟子女做會面交往)等種種因素。
    因為相當複雜,僅透過網頁簡短回覆並無法完整回答您的問題。
    建議可加Line進一步諮詢相關離婚與子女監護權歸屬等細節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5/10 16:13
    回覆諮詢(4137)、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剩餘財產分配是以您跟配偶間的婚後財產作為範圍,婚後財產較少者可向較多者請求彼此差額的一半。婚前財產及繼承、受贈取得的財產由於與婚姻貢獻造成的財產增長無關,因此不會列入計算的範圍。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請到的是財產之價值,而非就財產特定部分為具體分配,故初步建議上您應先與律師釐清彼此的婚後財產數額為何,才能決定後續的訴訟策略。
    
    2.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法院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綜合親職能力、經濟條件、家庭支持系統、子女意願等因素,做出判斷。若要爭取建議是告知法院為何您擔任親權人會較對方擔任時,對子女更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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