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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監護 離婚 2028 次瀏覽與先生不合,想離婚,有小孩,財產的話應是先生多一些 想了解離婚流程、應注意事項
與先生不合,想離婚,有小孩,財產的話應是先生多一些 想了解離婚流程、應注意事項
依您所述事實尚不夠明確詳細,建議可參考民法1052條事由檢視有無符合狀況,或由本站報價區key入詳細情況以利得到更有建設性之建議。
您好,我是李律師。 您辛苦了,希望我能幫上您。 您可以嘗試與對方協議離婚條件,若成立,訂立離婚協議至戶政登記即可。 若無法協議成功,必須訴訟時, 案件將分成三個部分,離婚、子女、財產。 離婚部分,將審酌有無法定離婚事由,或有無婚姻無法維持之破綻,皆須檢附相關證據。蒐證是相當重要的。 子女部分,需要請您提供孩子目前由誰主要照顧?幾歲、性別、相處與感情等資訊,來替您通盤判斷。充分了解您與孩子、孩子與對方、孩子本身的意願與特殊狀況(如身心發展、健康、就學等),將是家事訴訟很重要的關鍵。 未取得子女單獨監護權或非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將對孩子擁有會面交往的權利。 財產分配部分,若是以提起離婚訴訟作為離婚方式,則從那個時點作為基準,以該時點的雙方婚後財產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這將會是相當複雜且資料繁多的計算,將會需要調取相當多的資料來檢視與攻防,這部份建議有律師協助您較好。 另若是裁判離婚,無過失又因此生活陷於困難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要求贍養費。 以上,建議您與律師面談,更能掌握談判與案件進行方向,辛苦了! 以上係依照您所述的內容所為分析判斷。 如您提供更完整的資訊,分析判斷將可能更加準確。 若您需要更多協助,歡迎與我聯繫,我會盡力協助您。
看似單純的社會事實,其實會牽涉很多法律問題,一點點細節不同,適用的法律關係就不相同, 以離婚來說,會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例如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損害賠償等等),建議您一併解決。 請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針對您的案情,提供協商,提告及蒐證建議。 提醒您,先蒐證及準備好後,再和對方洽商,以利後續爭取權益.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前夫糾糾纏,提告離婚無效 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 非善意父母,OUT! 律師協助連未到期生活費都一起請求 請求離婚、家暴賠償及扶養費,律師協助迅速解決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依所述,應確認兩人是否皆有意辦理離婚,若否,則可能需檢視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以便處理後續夫妻財產及子女監護問題。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1.確定配偶有無意願離婚。 2.有無符合民法1052條規定的離婚法律理由。 3.你對於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婚後財產有無特別要求,財產範圍你是否清楚。 4.其他細節未盡之處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您好: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離婚方式僅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由雙方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書上財產分配、親權、探視方式是否都有規定清楚,以免日後爭議。 二是無法協議時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下,法院會去檢視有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的離婚事由,如您是因個性不合欲與先生離婚,應是往1052條第2項的其他重大事由進行主張。 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是交由法官去判斷是否任何一客觀第三人於此段婚姻中均無法維繫下去。因此,若您僅以單純個性不合欲獲取法官的認同恐怕並不容易。仍應將目前手中與對方因個性不合所發生爭執的相關事證交由律師判斷,進行對您更有利的主張與包裝。 再來,離婚會衍生出小孩的親權問題,扶養費問題,探視方式問題。小孩的部分如您是主要照顧者,會需要您提出照顧小孩的相關證據,用來爭取小孩的親權。扶養費一般而言則是看小孩生長縣市的消費水平來判斷應負擔多少。至於探視方式,法院一般是裁定以隔週六日過夜方式進行,當然如雙方當事人有意見亦可能有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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