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引擎送修商家維修不當造成引擎下部漏油,商家置之不理
消費糾紛 其他 1418 次瀏覽本人機車於民國109年6月xx日引擎故障送修機車行,維修價格新台幣8xxx元,本人當面要求機車行負責人務必將機車維修好,機車行負責人於民國109年6月xx日通知本人機車已維修完成可來取車付款,取車當時我亦當面告知對其所維修本人機車提供完善保固,機車行負責人當面向本人承諾表示往後如以上所維修機車有任何問題發生,即退還維修款項新台幣8xxx元給本人,機車行負責人當面承諾絕無問題並親收本人支付現金新台幣8xxx元,同時親簽蓋章本人付款收據乙份(收據中亦詳細註明往後其所維修機車發生任何問題將退還維修費用8xxx元),末查本人機車在使用過程中引擎下部陸續發生嚴重漏油情況,經本人將機車騎至機車行,請其處理,機車行負責人置之不理,為此本人將對此商家提出告訴,並要求廠家退還維修款新台幣8xxx元給本人,請問您我需要依民法那個條文對商家提出告訴索賠?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