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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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台北租了一間房屋,在租的當下有跟房仲說明我們有養寵物,房仲跟我們在三確認可以養,但是不要跟房東說就可以了,我們也有錄跟房仲對談的錄音檔,現在房東說被檢舉要我們馬上搬走或是押金兩個月都要扣走並且賠償他全新的沙發,現在又亂說社區因為我們的狗的原因導致社區要大消毒,但是打去管委會他們說本來就要消毒與整理並不是因為我們的關係,請問這樣要怎麼處理
5798df74用戶 發表於 2021/05/13 16:50

2 位律師回答

  • 劉芳茵律師
    劉芳茵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13 17:33
    回覆諮詢(279)、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78)

    您好,必須要釐清楚的是,您目前想要主張權利的對象是誰?如果是房東,請您先行審閱雙方的租賃契約條款,房東是否有權利可以終止租賃契約,如果沒有房東沒有權利,租賃契約就是有效的。如果您要主張權利的對象是房仲,原則上因為房仲對屋主或屋況提出告知的責任,如果房仲確實未告知不能養寵物,您可以向房仲主張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因為文中所描述的資訊不足,無法確切協助,建議您可將仲介契約、租賃契約及社區規約提供給律師研究,以完善您的權利主張。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13 17:38
    回覆諮詢(19962)、最佳解答(1515)、獲得感謝(5778)

    您好,如果當初租約有約定不能養狗,房東是有權利終止租約要求您搬離。但您可向房仲要求賠償您因此所受的損害(例如遭沒收的一個月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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