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身體不適吃以前的藥被要求開藥單請假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420 次瀏覽
於4/26開始上班 雇主說試做七天談薪水 但後來因身體不適以及許多事情的原因沒有去上班5/11回去上班後又因身體不適被老闆告知不用來 回去拿薪資時老闆以日薪計算 雇主之前並未表明以日薪或月薪計算 只說進來最少有三萬 領工資時老闆以日薪計算只給26 11 但雇主之前口頭答應要給30但例假休假都沒有給
請問病假如果吃之前的藥可以嗎  如果老闆算事假但沒有依流程補請之前的假會怎樣嗎 雇主上班第一天沒有保勞保會怎樣嗎
e3a12e19用戶 發表於 2021/05/14 17:11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14 17:13
    回覆諮詢(19569)、最佳解答(1503)、獲得感謝(5713)

    您好,雇主的說法並不合法,建議您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要求雇主支付積欠的薪資
    
    
                         
  • e3a12e19用戶
    發表於 2021/05/14 17:18
    如果雇主只有支付4/26與5/11的薪資並告知4/30算是多給的以日薪1000計算並非以月薪30000的原因是因為我不算正式上班不給假日薪資的理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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