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對方要求本人曾拍攝的照片及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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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告方為之前喜歡的人,但沒有在一起。後來知道對方有女友的時候感情已經放很深了,後來又用了兩年時間才把自己拔出來。
我們出去玩的照片經由我的手機拍攝的我存在我的雲端,原本有分享連結我後來撤掉了。他想要要求那些照片。
我不願意並且告知照片已經刪除。

對方主張:雙方交往五年,分手後對方對本人要求獲取交往期間之相片電子檔(主張:因其在相片內且曾經有共享連結,因此有權要求),並主張本人對此有所允諾,本人不願給予照片之行為對對方造成精神創傷。

除錯:
1.雙方從未交往,亦無分手之可能
2.本人從未對照片電子檔給予任何承諾
3.對方在照片問題之前即已出現精神上問題

訴訟請求為:要求要那些照片並且要求因為本人不給他照片造成的精神創傷賠償,目前是簡易庭調解

想詢問案件之可能走向及可能涉及之法條罪狀
e92c58a6用戶 發表於 2021/05/15 17:50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3/04/03 19:47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9)、獲得感謝(5758)

    您好,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所以不會有任何罪狀。
    對方要求賠償不合理,應該只是藉此跟您索償,如果對方只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就結案。如果對方提出訴訟,後續會開庭審理,建議您先跟律師諮詢答辯策略,爭取勝訴。
    如有疑問,請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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