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否能成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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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地主)與前買方簽訂附但書的買賣契約,我們依但書及賣方寄給我們的存證信函提出我們有優先購買權,簽訂契約(無但書)並且進行到價金已全數匯入履保帳戶,賣方那邊出現一個口頭承諾可以無償使用的使用者,他們說他們擁有第一優先購買權,目前寄存證信函給我們買方,要求我們取消契約否則他將對我們提出損害賠償

請問對方是否能成立為優先購買人呢?並且對方不應該知道我的地址的相關個資是否能回函的表示對方侵權呢?
fef56cae用戶 發表於 2021/05/21 13:05

6 位律師回答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21 13:13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這邊既有賣方給予的優先購買通知,又已簽約並已匯款,對方現才跳出來阻擋,又無其他證據等,似難認對方即有優先購買權,建議亦可先向賣方釐清事實為妥。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21 13:24
    回覆諮詢(19762)、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4)

    您可以拒絕,並建議提供存證信函內容與律師諮詢後,加以回覆。另外,對方並無構成侵權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21 13:37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可先與賣方確認所稱第一優先承購者的身分。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5/21 13:48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您好,物權優先承買權大於債權優先承買權,對方有無第一順位承買權,您們可持相關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21 13:49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如果對方是主張他是土地法第104條的優先購買人(承租人),而您是土地法第34-1條的優先購買人(共有人),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1條第6項規定,對方可能會更優先予您,之後如已移轉登記土地給你,對方可能會提訴塗銷土地移轉登記,此風險可能須綜合評估;但前提還是在對方確實是土地承租人,此應由對方舉證。
    
    
                         
  • 劉芳茵律師
    劉芳茵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21 14:19
    回覆諮詢(279)、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78)

    您好,本件需要先釐清對方可主張的土地優先承買權是基於何種理由,如果他是以土地可以無償使用的向您主張有土地優先承買權,似乎無法對您主張具有物權的優先承買權(但此部分仍建議您提供相關事證由律師協助判斷),如果對方無法對您主張具有物權的優先承買權,因為您已先行向賣家主張優先承買權,對方就無法向賣家主張優先承買權購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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