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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30至台南某醫美診所,購買腋下及小腿雷射除毛課程,並已全額付款。
109/7/30,109/9/9
因診所執行小腿雷射除毛,有醫療疏失,導致我的雙小腿嚴重發炎,色素沉澱。
院方處理方式消極,說法不一。故於110/4/8申請法院調解。法院兩次發函,要求診所提供病歷,院方予以拒絕。
申請調解前,109/8/24因工作因素,搬至台中,在院方同意下,至診所台中分院,施打往後腋下雷射除毛之課程。
110/3/5當天希望下次施打課程時間,預約於4月初至4月中(根據貴院醫師/護理師說法:一般雷射除毛,四-六週施打一次,效果較佳)。但在台中店長強烈要求之下,將下次腋下雷射除毛課程,預約於5/22施打。
5/22距離3/5施打已相隔11週,目前腋下毛髮已明顯可見。但貴院以病歷於診所法務部為由,請我補病歷。
並補簽同意書,否則拒絕於5/22,為我施打腋下雷射除毛課程(此課程已於109/7/30全額付款,並於110/03/05提前預約)。
此拒絕行為,可能影響整體除毛效果。
請問是否有權請院方如期施打預訂課程?在院方拒絕之下,可否請院方全額退費?
37f87a14用戶
發表於 2021/05/22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