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公私法與教育部法條
其他 其他 1254 次瀏覽事實經過: 案件從最高行政法院發回給高等法院審理公私法。 申訴案經由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到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問題: 學校申訴案分為兩部分審理,3月與7月。且7月申訴會議已校內行政未發文通知本人參加。 依據法律基礎: 1.教育部法條應為公法。因為教育部為國家單位,申訴案是憲法保障第16條。 2.教育部頒布第十一條申訴案需通知申訴人參加。 第十一條 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 陳述意見。 3.教育部申訴案,規定在2個月審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