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公私法與教育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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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案件從最高行政法院發回給高等法院審理公私法。
申訴案經由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到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問題:
學校申訴案分為兩部分審理,3月與7月。且7月申訴會議已校內行政未發文通知本人參加。
依據法律基礎:
1.教育部法條應為公法。因為教育部為國家單位,申訴案是憲法保障第16條。
2.教育部頒布第十一條申訴案需通知申訴人參加。
第十一條
      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
      陳述意見。
3.教育部申訴案,規定在2個月審理完。
5ebe5626用戶 發表於 2021/05/23 16:05

2 位律師回答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5/23 19:46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能涉及程序及實體事項較為複雜,建議可以加line,提供判決資料以便進一步諮詢。
    
    
                         
  • 謝富凱律師
    謝富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23 18:35
    回覆諮詢(230)、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83)

    最佳律師回答
    從所詢問題內容看不出實體疑議的內容。建議提供申訴決定、高行判決及最高行的撤銷發回判決等文書給專業律師審閱後,預約律師諮詢詳情,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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