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公私法與教育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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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從最高行政法院發回給高等法院審理公私法。
申訴案經由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到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問題:
學校申訴案分為兩部分審理,3月與7月。且7月申訴會議已校內行政未發文通知本人參加。
依據法律基礎:
1.教育部法條應為公法。因為教育部為國家單位,申訴案是憲法保障第16條。
2.教育部頒布第十一條申訴案需通知申訴人參加。
第十一條
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場說明或
陳述意見。
3.教育部申訴案,規定在2個月審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