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約:為什麼今年我們大樓管理委員只能選自己那一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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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們大樓分a(69戶)棟和b棟(100戶,按照社區規約a棟選2名委員B棟選三名,採無計名複記法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當選。以往是每戶住戶不管a, b棟皆有相同投票的權利(a棟住戶也有投給b棟委員的權利,b棟住戶也是能投a棟),但,今年因為某個住戶擔心選不上,都沒有公告投票方式,被默默的更改,變成a棟只能選a棟委員,B棟只能投B棟,社區保全主任說,規約上規定的,但為什麼去年可以今年確硬拗我們去年是違法的。還是規約上管理委員的資格裡面寫的這句話--->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才導致我們無法同時擁有a, b, 棟的投票權?
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這句話有特別的解釋嗎?
84fc285c用戶 發表於 2021/05/24 05:27

3 位律師回答

  • 劉芳茵律師
    劉芳茵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24 09:46
    回覆諮詢(279)、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78)

    您好,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這句話是依內政部所提供的規約範本內容擬定,只是說明區分所有權人的選舉權行使方式及具有被選舉權資格,本件恐需要更多規約條款及事實細節的資訊才能判斷,目前社區主委選任方式是否合規。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5/24 09:52
    回覆諮詢(19863)、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您好,因為您的問題涉及規約,建議提供社區規約加Line進一步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5/24 11:07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您好,規約可能沒寫到這麼細,但過去可以,代表有不同解釋方法,建議就此爭議可於區權會議進行討論,若有必要再修正規約,較無爭議;若有爭議,可詢問地方政府的建管單位,甚至可申請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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