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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收到警察局的證人通知書,這個不到場填寫筆錄的話會有甚麼關係嗎
您好,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您好,證人身分不到場一般不會處罰,但檢察官可能會再次傳喚,到時候就必須到場
您好,證人需真實陳述,但如因作證可能導致自己遭追訴者,尚能拒絕作證,此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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