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的遺產
遺產.繼承.贈與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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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走的早,當時寫下遺囑繼承人是女兒
無其他人,當時女兒只有8歲,媽媽走的當下親戚都在討論要把小孩送走,(想說媽媽應該是負債沒有任何財產),但遺產清冊出來後,親戚主動向法官說要扶養小孩收為養女,收養後,基本在照顧的是小孩的外婆,養父母並無盡到照顧責任,17歲受到最嚴重家暴,但當時的警員並沒有把案子提交,小孩18歲出院後,搬離家,自己在外生活,有次小孩的阿姨到店裡對小孩動手動腳,因此有了監視器畫面,向法院提出告訴,已經繼承的房屋也一起提起告訴,家暴判決保護令期效一年,房屋侵佔撤告,法官說等到20歲再提起告訴,現在20歲了,人在外獨自生活也3年多了,家族親戚看小孩在外獨自一人,很捨不得 就冒昧的問了媽媽當初有留下的遺產都沒有收到嗎? 小孩確實什麼都不知道,只知道媽媽當時離開時交代過房子的事情,所以小孩就到國稅局申請遺產免稅證明,其實媽媽還有留下兩筆現金還有不動產,不動產的部分,房屋土地權狀正本被家屬拿走了,現金的部分兩邊也都被轉移了,房子的部分被外公出租給房客,小孩也沒有收到任何租金過,想問....
他們不是小孩的代理人也可以這樣子做?
(不動產的部分是小孩的外公)
(遺產的部分還要在追查)
有追訴期限嗎?
(遺產免稅證明上登記的確實是小孩的名字,登記原因是繼承)
目前房子也是登記小孩的名字
登記原因也是繼承
3cdca99e用戶
發表於 2021/05/25 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