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監護 請問目前分居共同監護下,婚姻狀態存續中,
婚姻.監護 子女監護 1457 次瀏覽1. 子女監護 目前我們是分居,小孩共同監護下,且婚姻狀態存續中,對照訴請扶養費有法源依據? 2. 我是受有保護令之被害人,目前小孩是在對方那裡,我偶數周六日會接小孩回我這,但疫情關係上週無接回,要求與小孩通話也遭拒絕,可怎樣回應對照?
1. 子女監護 目前我們是分居,小孩共同監護下,且婚姻狀態存續中,對照訴請扶養費有法源依據? 2. 我是受有保護令之被害人,目前小孩是在對方那裡,我偶數周六日會接小孩回我這,但疫情關係上週無接回,要求與小孩通話也遭拒絕,可怎樣回應對照?
1.對造如果已經提出家事聲請,你可以拿他寫的書狀諮詢專業律師,即可了解法律依據。如果對造只是嚷嚷,大可不用擔心。 2.你有保護令,要親自探視小孩而不直接看到對方,本來就有技術上的難度。再加上疫情期間的確有不同於一般的考量,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言,建議可以要求改採視訊方式行使探視,若無法行使則紀錄下來,保存證據,以備將來不時之需。
您好,若分居達半年,如果對方不負擔撫養費,也不給予探視,您可聲請改定監護權,並且一併請求撫養費、及探視方式。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小孩原則上由父母雙方依照經濟狀況負擔扶養費; 小孩扶養義務並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有影響; 如果男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你對小孩的會面探視權利,可以先蒐集相關證據,將來可以作為爭取對於小孩親權的依據;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您好,若小孩是由對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訴請您支付扶養費是有理由的,只是扶養費用應由夫妻雙方分攤,並不是您全額負擔。 針對對方不讓您看小孩部分,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使男方在約定時間給您看小孩。 另外,只要分居超過半年,就可以跟法院一併聲請要求改定監護權給您,因您有保護令,且男方藉故不讓您看小孩,就此部分較有機會 本人承辦過很多類似案件,若需協助,建議加LINE諮詢
您好,如果就此狀態想要離婚者(假設,請見諒),應可就保護令及分居等事實提離婚訴訟處理,並同時處理有關親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等問題;若無意願離婚者,雙方可就扶養費及探視權等事宜為書面協議,以供遵循;又於分居達6個月以上,也能不離婚而單獨聲請法院酌定監護權等事宜。
第 1089-1 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分居達半年以上,就是用上面這條去準用回離婚後關於子女親權、探視方式的規定,他們如果不給你看,可以聲請法院改探視方式,甚至變更由誰照顧。
您好: 1.若對方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也就是同住方的話,訴請您給付扶養費是有法律依據的,而法院一般的判準是依照孩子生活縣市的消費水平由父母雙方各自負擔一半。 2.若情況持續,建議透過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日後將有強制力)或甚至改定監護權到您身上,日後改由對方探視。
您好,扶養費的部分應由夫妻共同負擔,然而監護、探視方式等相關事項,都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的,建議您可以加入本所Line,提供更詳盡的細節進一步與律師諮詢,以確保您及小孩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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