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心失職
其他 其他 2198 次瀏覽失智症不能遭受突然變故,我母親有失智症,日前遭高雄長照機構-OO公司XX日照中心通報子女遺棄,(失智症患者常會有幻想幻聽而常常對於自己做過的事說過的話完全忘記,而鹽埕日照沒有照顧失智症這方面的基本常識,(我們第一天上課我們有主動在文件上告知母親有失智症),卻毀謗我遺棄母親,若有遺棄為何每月要花一萬多元來上課,而且早晚賓士汽車接送),致使她突然被帶往市政府社會局老人遺棄中心遭受驚嚇,當天早上我母親被社會局人員帶走,下午我要去接她,鹽埕日照才告知我她被帶走,此為嚴重疏失,竟然早上被帶走也沒有通知我一聲,害我白跑一趟。 目前母親身體健康因為有心臟病再加上失智症從輕度變為重度,造成不可逆的損失,目前住院在醫院已兩周,每日看護費2600+住院費1600共4200元,請問我可以用刑法的哪個法條告訴?因對方是公司行號,是該請求刑事或民事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