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過拋棄繼承時效 收到醫療費用支付命令
遺產.繼承.贈與
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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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
哥哥近十多年沒有聯絡,於106年7月社工通知我哥哥已往生。當時處理完哥哥的後事後,過世後並沒有留下遺產,當初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哥哥過世後過了4年,於今年6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表示我們6個兄弟姐妹為法定繼承人,需償還債務,在此之前我們並不知道哥哥在外有債務-96/12/10~96/12/12的醫療費用總共4萬3千多元,因此已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前天收到法院的8/10民事庭調解通知書
想請問:
1.當初沒有辦拋棄繼承(已過拋棄繼承時效),沒有財產清算,現在要怎麼處理?——收到支付命令之後,有去國稅局申請哥哥的金融遺產及不動產資料,皆沒錢
2.沒有遺產還需要償還這筆債務嗎?
3.這1筆是醫療費用-4萬3千多元,請問是否可以主張民法第127條第4款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主張超過時效,而拒絕清償?
4.目前已通知8/10民事庭調解,請問是我們6個兄弟姐妹皆要到場調解嗎?還是可以委託其中一個兄弟姐妹做代表去調解?
煩請各位律師解答,感謝您🙏🙏🙏
11b631b3用戶
發表於 2021/07/02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