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找補條款
不動產.土地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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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契約之「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條款如下:
一、房地面積之計算,為滿足持分總合為一,若有進位取捨問題,應以賣方計算持分為準。土地持分面積如有誤差,於未影響買方實際購買之房屋面積時,雙方同意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不另計算土地價差。
二、本房屋登記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如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使用執照被取消或法令變更,致使該部分建物面積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且無法依簽定本契約時所載名稱及項目之登記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之規定計算。買方同意上述該部分之面積仍屬買賣面積,買方不得要求賣方補價款及做任何主張或請求,但賣方如未施作該部分時不在此限。
三、除上述之因素外,買賣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按本契約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以無息相互補貼價款,並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四、前款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補貼。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
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問題:
我簽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將面積誤差之找補的「土地價款」拿掉
建商解釋即使房屋面積有誤差,土地的持分也不會變
所以找補時不包含土地價款
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有沒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呢?
預售屋蓋好時,土地的持分不會依房屋專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的比例重新計算嗎?
謝謝!!
38f6986c用戶
發表於 2021/07/06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