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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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地主)數年前與建商合建一個商場,物件當初因為建商方設計不良而造成漏水,機電故障損毀,所以我方未同意點交。我方反應多次,但建商方一直不處理,其衍生修繕費一直都用區分所有權人每月的管理費負擔,今年年度管委會幹部都由建商方代表擔任,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即利用管委會名目通過點交。建商方宣稱一切都程序合法,故想請教律師兩點: 
一、機電設施部分損毀與部分尚在維修中的狀態下可否視為合法完成點交程序? 
二、衍伸維修的費用責任在於何方?若責任歸屬並非我方,要如何追討建商方應負擔之費用,並使其負起應負法律責任呢?
1ab4eabb用戶 發表於 2021/07/12 15:15

5 位律師回答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2 15:36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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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2 15:54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建議提供合建契約與律師討論後續的訴訟方針。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2 16:12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您好,此類問題應先回歸您和建商間合建契約中,關於瑕疵、點交等權義歸屬之約定,以及審視建商把持的管委會是持何理由主張一切程序均合法,並看看區權人會議紀錄(若曾有關於此部分之議案)之記載。
    建議您與律師相約諮詢,以進一步釐清相關細部問題。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7/12 16:27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詳細要看合建契約內容才能有具體回覆;另依您所述,初步認為點交涉及保證金之退還及保固責任的開始,在點交時本應提供無瑕疵之物,若有,則應修繕至無瑕疵時方能同意點交,相關修繕責任似應由建商負責;又如進入保固時,也應係由建商負責修繕,怎麼會保固前反而要區分所有權人承擔,似不合理。有瑕疵有進行修繕是最重要的,但其費用應由誰來分擔,建議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討論,若認有侵害區分所有權人之情事,自得考量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 謝憲愷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2/04/22 17:49
    回覆諮詢(6478)、最佳解答(3)、獲得感謝(277)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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