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婚姻.監護 其他 2309 次瀏覽
我先生與女店員同居於店內近一月餘
公婆多次請先生回家
但先生都拒絕
(女店員不讓先生與我聯繫)


我要提供怎樣的證據才能告女店員侵害配偶權或妨礙家庭

目前他們店面正常營業
晚上同居在店內
5c50b4df用戶 發表於 2019/10/11 12:00

5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0/11 13:11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目前你可先發函請先生履行同居義務返回家中,並且持續就對方是否有通姦事實或是侵害配偶權事實進行"暗中"蒐證,倘若先生不履行同居義務已達6個月,你可考慮訴請判決離婚,並且向該員工提出妨礙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5c50b4df用戶
    發表於 2019/10/11 12:18
    請問 是否要一定等到六個月才能提出告訴呢? 怎樣的證據才能算證明他們同居一處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0/11 12:23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訴訟勝負的關鍵在正確適用法律與提出合法、有利證據,
    建議您絕對不要打草驚蛇,
    請儘速預約來所諮詢 ,
    以了解詳情,為您提出蒐證與法律建議後,您再為具體行動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成功案例”
    例如
    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向對方取得剩餘財產分配
    律師協助經由調解成功離婚及使對方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長年家暴,律師協助獲判離婚、賠償費及財產分配共500餘萬元
    徵信社違法破門拍照、警察違法取床單、檢察官違法取DNA,法官判決證據通通不能用
    人夫與小三通姦,律師協助配偶提告,小三遭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應賠償40萬元 
    偶像劇情節真實發生,本所律師協助當事人獲通姦罪之不起訴處分
    
    當閨密被訴通姦,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前夫糾糾纏,提告離婚無效
    
    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
    非善意父母,OUT! 
    律師協助連未到期生活費都一起請求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0/11 13:26
    回覆諮詢(4141)、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刑事妨礙家庭(通姦)需要直接證據或較多間接證據堆砌後去證明先生與小三間有性器官接合行為。
    2.民事侵害配偶權則僅要證明到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關係即可,門檻會比上述刑事較低。建議您可蒐證先生與店員間是否有親密互動(牽手、擁抱等)之證據;或您與先生或是公婆與先生間的對談如有談到您先生有與該名店員交往而不願返家,也可做為證據使用。
    3.視具體情況,可考慮是否離婚。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1 14:18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您可能須要先思考您與先生的關係,將往什麼方向?是要挽回?或是要離婚?你要追究先生的責任或是只追究店員?建議您備妥資料,找一個律師詳談,了解您的想法,才能為您提供最適當的建議。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0/17 11:40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法債編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
    雖增訂第195條第3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關
    於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此僅係損害賠償效力之規定,至於請求權依據,仍應回
    歸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規定,亦即是否合於民法第184條規
    定之構成要件以為斷。又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
    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
    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
    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陳律師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