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網投資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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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我網路看到投資廣告詢問並被投資網站員工邀請進入群組其中有領到幾次獲利而誤以為是真的投資網站(在警察傳我到警局以前都以為是真的)。
所以朋友看到我有在用這個投資網站然後來問我相關資訊然後我介紹他之後也被當初我詢問的投資網站員工邀請進去line群組
但他後續參加群組自己稱呼是投資分析老師開的大額投資升息課程總共到超商儲值6萬到該投資網站後因為跟單的秒數太短他沒跟好而失利剩只有3900多元,他跟我說他投資失敗只有領到網站匯還給他的3900多元,因為他不知道群組投資分析老師跟邀請他進來的投資網站員工的資料而到警局提告我詐欺他,案件已到地檢署,8/2第二次開庭,我因為第一次無找到證據提供給檢察官
所以第二次開庭前有找到一點相關的證據(包括我在IG詢問該投資網站自稱是員工邀請我進群組的對話紀錄)
請問:
第一點:我因為第一次沒找到證據提供給檢察官反而第二次才提供給他會不會有什麼差別?
第二點:我第一次開庭強調我當初不知道這網站是疑似詐騙網站所以並沒有故意要害告訴人輸錢,我又跟檢察官說沒有想和告訴人和解,如果這種案件我不是網站上的相關員工也都不認識他們詐騙的人所以第二次如果又說不和解是正確的嗎?
e33bff0c用戶
發表於 2021/07/23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