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買賣糾紛
其他 民事侵權 3695 次瀏覽我有一輛車,本來說好要賣給對方,但因為一些因素,我不願意賣了,但對方不同意,不把我的證件跟鑰匙還給我,我該怎麼拿回我的東西? 我有兩個問題要詢問 1.我有個對我很重要的東西,放在車上,但對方不讓我取回我放在我車子裡面屬於我的東西,我跟對方溝通過,對方堅持不讓我取回 2.因為對方不肯歸還,是要告“侵佔罪”還是掛“證件遺失”?還是兩個一起掛
我有一輛車,本來說好要賣給對方,但因為一些因素,我不願意賣了,但對方不同意,不把我的證件跟鑰匙還給我,我該怎麼拿回我的東西? 我有兩個問題要詢問 1.我有個對我很重要的東西,放在車上,但對方不讓我取回我放在我車子裡面屬於我的東西,我跟對方溝通過,對方堅持不讓我取回 2.因為對方不肯歸還,是要告“侵佔罪”還是掛“證件遺失”?還是兩個一起掛
雙方若並未有買賣交易以及點交事實,對方無故不歸還證件以及鑰匙,可能涉嫌刑事侵占罪的問題,你應盡速提出刑事告訴。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你好: 首先要看你收取定金之性質為何,若屬於解約定金,可以加倍返還定金,行使解除權後,請求返還車輛。 若屬於違約訂金,則要受到買賣契約拘束,無法任意解除契約,依所述,似乎已經車輛及證件交付對方,掛失證件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事部分,有買賣契約存在,對方不會構成侵占罪。
單純不還鑰匙及證件,不會構成刑法之侵占罪,但有可能涉及強制罪。重點是你與對方有無就交易上重要之點合致,如果有,契約成立生效,雙方都要受拘束。若因可歸責你的事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你要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對方不歸還鑰匙和證件,藉此逼迫你履行,違反比例原則與不當連結之禁止(借用行政法之法理),的確是沒道理,本件性質上屬民事糾紛,對方可逕行主張你的違約責任,但不得持有你的鑰匙和證件,當作逼迫你賣車的手段,手段、目的欠缺合理關聯。你的證件還在,你若向戶政機關,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讓這理由記載在戶政機關的登記簿裏,會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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