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監護權變更後,後續還能聲請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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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因為自己擔心這次變更監護權訴訟,會輸,但考量到小孩國小或者國中後,有自主意識,願意回到我身邊讓我照顧,不曉得能否再次提起變更監護權訴訟呢? 因為擔心只有探視權,但小孩長大後不願在對方家中居住,想到我身邊,但對方以違反探視權或者誘拐未成年去對我提告,故想問問律師,是否法院變更後,後續還能再變更呢?謝謝
548c579b用戶 發表於 2021/08/01 15:54

7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8/01 16:12
    回覆諮詢(19771)、最佳解答(1507)、獲得感謝(57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再聲請變更,但監護權變更難度高,如果此次已聲請,應盡量透過此次程序,委請律師協助提出相關證據,說服法官,增加勝訴機會。
    
    
                         
  • 鄭楓丹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8/01 17:16
    回覆諮詢(2423)、最佳解答(73)、獲得感謝(77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且小孩年紀已大,可讓法官了解小孩意願。
    如需協助,可以加line進一步諮詢。
    
    
                         
  • 謝政恩律師
    謝政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8/01 17:43
    回覆諮詢(2072)、最佳解答(75)、獲得感謝(74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擔心現在這次訴訟會輸?那妳要趕快找律師諮詢或委任阿,否則可能至少要等幾年再聲請,到時候還要看對方是否不適任或看小孩意願等等,狀況不明,但基本上是可以再聲請變更的沒問題。如有疑問,歡迎聯繫!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8/01 19:21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您好,小孩長大了有自主判斷能力及自由意識,如您已準備好成為主要照顧者的環境與支持系統,那麼可嘗試與對方協議改定或向法院聲請改定。
    
    
                         
  • 黃采薇律師
    黃采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8/01 20:17
    回覆諮詢(516)、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124)

    您好,
    可以再聲請變更,法院雖會尊重年紀比較大的小孩主觀意願,但仍會視具體狀況綜合判斷。
    
    
                         
  • 陳敬人律師
    陳敬人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8/02 17:03
    回覆諮詢(72)、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3)

    您好
    (一)改定監護部分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2、3項)
    聲請改定監護最重要的不是要去說自己有多好,有多愛小孩,而是要去舉證說明對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因為,民法第1055條第3 項關於改定監護之規定,基於繼續性原則或主要照顧者原則之考量,聲請改定之要件並不是「由一方行使將可對子女更為有利」,而必須是「原本行使的這一方對子女有所不利」,以避免父母因彼此不斷競爭而反覆聲請改定,對子女身分上的安定性及心理發展造成損害。
    (二)會面交往之部分
    父母子女親情乃屬天性,其相互間之會面交往係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不僅係父母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如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所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包括由父母協議未行使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在內,參諸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8/05 11:27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通常法院酌定的探視方案中會有一條是,若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應尊重其意願的條款。故到小孩16歲的時候基本上是尊重其想與哪方同住的意願,法院通常不會再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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